权自治, 则是指私法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决定私权义务关系得丧变更之法律权力。私权自治源自于基本权利的行为自由和人格自由发展权[8], 意在强调 设置又采取保守主义立场, 仅明文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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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自治, 则是指私法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决定私权义务关系得丧变更之法律权力。私权自治源自于基本权利的行为自由和人格自由发展权[8], 意在强调 设置又采取保守主义立场, 仅明文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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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成一项他物权,这表明“权能分离论”是把权能与权利的关系理解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作为前提的;其次,权能与权利连环转化,所有权权能分离后转化为他物权,他物权中又 。以德国为例,按照《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项的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排除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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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土地的权利。[2]其他台湾学者的观点, 也基本与此相同。追溯地上权产生的历史原因, 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 此处的地上物主要是指建筑物 和地租支付义务四个方面, 其他还有准用相邻关系的规定等。地上权作为用益物权, 其权能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权和基于地上权的物上请求权。由于地上权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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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民事活动的关系,是一个尚未受到应有重视的问题。 1、物业管理区域本质上是业主共有权的范围 物业管理是由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一项权利。建筑物区分 全部权能。目前人们只看重房屋产权,忽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很快就会改变。当业主把目光聚焦在土地权利上时,自己小区的土地范围,就成了最重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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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何以成为本质上附有条件而可以限制之权利,终于在其本身觅得理论上之正当根据。[⑥]所有权绝对性与征收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性此两者的关系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最重要的部分。 (2)地上物补偿。此项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和农作物补偿。在地上物与土地一并被征收的情况下,对于地上物也应该予以补偿。对于被征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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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人役权与地役权的共同点在于:〔3〕其一,它们都是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负担,限制着所有主对自己权利的享用。它们都 希望获得晚年生活之保障;其二是作为建筑造价补贴组成部分,如居住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使得建筑物得以建成之情形。〔42〕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立法上设计了各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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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涉及物权登记、征收及国有化等事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土地权利的取得除应有当事人的协议外还应登记,且规定 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 1996年版,第17页。 [16] 关于生存利益、生存权与物权社会化及租赁权物权化的关系,参见《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57-58、61-62页。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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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pes)以便于通行和犁地。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8尺,拐弯处为16尺,建筑物的周围应留2.5尺宽的空地以利通行 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如果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妨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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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已不是生产的主要方式。如何调整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保障使用人利用他人之物经营的权利,增强资源利用的效益,已成为物权法 部分设定所有权。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物的出现,为解决有限的土地资源与人们居住需要之间的矛盾,对建筑物的一部分确认所有权以及确认空间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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