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并非婚姻法保护范围,恋人之间相互忠诚属于道德范畴,不宜由法律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 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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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契约性质,与财产法之契约存在根本不同,立法另定年龄条件,可进一步显示身份行为之特殊性。 第三,婚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被普遍肯定:各立法均对 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M],北 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1]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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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维持自由的立场出发,对于一些在价值判断上,我们现在还难以取得一致性结论的“越轨行为”,依靠私法的工具来实现社会规制或许更为明智。注释: [1]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P77-78) [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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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关系的干扰属于共同侵权。[4]至于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肯定说看来,判定并不困难,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 ,日本的判例和大部分的学说都会或多或少地顾及民众对婚姻秩序相对保守的态度。而我国婚姻家庭法对民众法律情感的迁就绝不逊色于日本法。这一点在婚姻法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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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行为法规制第三者行为,并为此提出了配偶权的概念。杨立新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非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1.邱仁总宗著:《法律道德主义的残酷与虚伪》,发表于《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2.王洪著:《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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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成了三条⑸,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4.设立了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增不良少年。因此,非婚生子女传统婚姻家庭法中的差别待遇逐渐得到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便被赋予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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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的理论模式》,《现代法学》,2004年2期。 4 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1期。 5 李石山 》,《民商法论丛》,第9卷。 7 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 8 江山:《广义综合契约论》《民商法论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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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法律规定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贞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人身利益从而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 风俗是有着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扬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2、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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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缺失,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中的一大遗憾。为此,笔者初作探讨,以求学界同仁的共鸣。 一 现代亲权法律制度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新型身份权,它不仅与古代 父母代理或同意方能行使。如职业许可,收养、送养之承诺,身上事项的代理,法律行为补正等。5.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子女生存的物质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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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财产不得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得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6]而且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夫妻财产制契约,该 行为,依靠私法的工具来实现社会规制或许更为明智。 【作者简介】 黄忠,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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