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作为审判对象,以达到争议的适当和真正的解决,这便是允许诉的变更的基本理由。第五章阐释和讨论民事诉讼证明法理。证据法律制度的宗旨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 上对于存在瑕疵的判决,设置了相应的纠正机制,然而不论何种瑕疵或瑕疵大小一律通过上诉或再审来纠正,可能造成浪费而得不偿失,所以对于判决(书)中误写、误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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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判,原则上只能通过当事人提起上诉或再审取消或变更之。在国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或再审,违反强行规范的诉讼行为或诉讼程序就维持原状;而根据我国 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只是法院须以其违背强行规范为理由,裁定驳回其上诉。(二)违背任意规范的诉讼行为的处理在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性和不违背诉讼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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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 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或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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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未规定其享有此种意义上的“决定权”。因而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说,那种认为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决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并且合议庭和 而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中之所以会认可和容忍法院的行政化现象,一个重要的理由就在于:这种行政化现象被认为可以借以保证“实体真实”或曰“实体公正”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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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或抗告于管辖之地方法院,但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对于小额程序之第二审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由此可见,各国家(或地区)对小额诉讼案件 公正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希望目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会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方式及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也希望上述研究能对这一探索有所裨益。 郑晓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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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现刑事部分错判,也必须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诉效力及于全案,二审法院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限制,对案件全面审理。不论刑事部分还是民事 而放弃自己的请求,或者不得不接受判处被告死刑,而民事部分不予赔偿并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判决,使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所获得的不是应得的物质赔偿,而是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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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时,不讲理或讲理不充分以及对裁判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阐释不足,等等。[2]这样的裁判,不仅很难让当事人从内心信服,其他人 一审法官甚至有关业务庭庭长,为减少错案,提升政绩也会在案件上诉后到上级法院公关。 三、 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缺失的制度原因。 众所周知,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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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三、本案的 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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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法律和司法解释重视法院在调查取证上的帮助义务是有深刻原因和充分理由的。就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是为了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为了 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便丧失;败诉的当事人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程序就因一审判决的生效而告终结。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后撤回自己的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36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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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司法解释重视法院在调查取证上的帮助义务是有深刻原因和充分理由的。就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是为了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为了 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便丧失;败诉的当事人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程序就因一审判决的生效而告终结。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后撤回自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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