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女性在家中的地位。礼教按照女性一生经历的不同阶段,规定女性的地位有所不同:未嫁时从父,已嫁从夫,夫亡从子。从父、从夫是不用置疑的,因为就如 在田间劳动的同时,也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只要在涉及性别的法律关系中,女子总是处于附庸和从属的地位。 家在古代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共同劳作、共同生活、相对固定的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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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裁决的结果往往具有随意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只有形式理性的法律采用的是法内标准,裁决依据由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确定性和一致性。[11]很明显,韦伯关于 律可循。依照《大明律》:殴人致死,依律拟绞;[48]负欠私债不还,以时日数目论笞杖以外,追本利给主。[49]表面看来,此二案似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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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1](P1191) 湖南廖某子堕父齿案子乃使廖为之设法[1](P1191) 苏州陈社甫借贷追偿,债务人自缢 惧而谋诸陈[1](P11911192) 崇明杨某追债不遂自缢急 活动,已无可疑。当地名讼师皆以为杀人者死,古今一律,就是说还遵循了公认的法律原则。狂生以一死囚犯顶罪,形式上似未牺牲另一无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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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罗马人民或奎利迭人民适用的法律叫做罗马人的市民法或奎利迭人的市民法。”[119]古希腊各城邦对于公民、自由人、外来侨民等的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后来罗马法 建构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等到近代法以后才能得以改进的内容(如将奴隶视为物、妇女和家子还未获得完整人格等),但是它却成为了大陆法法学阶梯模式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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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相隐。从汉律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罪。以《大清律 了传统原则的一方面。殊不知在民事案件中,古人更多认同的是“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的道德公理啊。“免证权”如若实施,一方面虽然可能维护亲情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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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家中的地位。礼教按照女性一生经历的不同阶段, 规定女性的地位有所不同:未嫁时从父, 已嫁从夫, 夫亡从子。从父、从夫是不用置疑的, 因为 田间劳动的同时, 也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只要在涉及性别的法律关系中, 女子总是处于附庸和从属的地位。 家在古代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共同劳作、共同生活、相对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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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传承不以家长的死亡为条件。只在某些时代,比如唐代,为了尊重家长的权威,法律规定必须有家长的明确指令后,才能在家长生前分家。至于秦汉、元明清等时代,生分[4],也就是在 ,自能别白。即其子之利益,亦自能护持,故本律参酌中国情形,定为须经其母之允许,似于礼教风俗,较为切合。若夫父有遗嘱,则父命先于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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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没有涉及,虽然事实上还存在,但法律上已不予承认。 嫡子、庶子、嗣子及私生子等名义的废除。宗亲体系完整、父家长地位的尊隆、夫权之于妻权的 保护。但没有规定,纳妾行为会受到何等法律制裁,法律对于纳妾只是消极的法律不保护的规定,这就反使一般非正式结合之男女,得以逍遥法外,不受刑事上之制裁。非惟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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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考察不是依据证据,而是经验法则。当然若仅凭察情就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还尚嫌武断,也难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怀疑事实可以凭情理,而认定事实则应当有证据。本案 很高,而当事人将契约投税的情形却并不普遍。为了逃避契税,交易双方往往不将契约投税,这样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如司法官员拘泥法律规定,必欲以红契为证,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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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条例规定,如父为人所杀,而杀人者未受应得惩罚,子杀其人为父报仇,可从轻以擅杀罪人例拟处;但如该人已受到应有制裁,则国法既彰,私恨已洩 成文法极大发展的时期,在刑案审理中,各级审判者一般都能自觉尊重法律的权威与效力,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同时,情对法的影响较之前代也有所减弱。如果我们将明清两代保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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