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严肃执法。同时,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 为“公平型”调解,不再在调解中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和牺牲精神。笔者建议,在调解书的制作中,亦应如判决书一样写明事实和证据分析,并增加“本院认为”的说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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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以上观点需值得商榷 适用的程序,根据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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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2)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情况紧急,可以先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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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严肃执法。同时,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 为“公平型”调解,不再在调解中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和牺牲精神。笔者建议,在调解书的制作中,亦应如判决书一样写明事实和证据分析,并增加“本院认为”的说理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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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5]以上观点需值得 适用的程序,根据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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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其他案件还是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允许当事人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作此修改,有利于当事人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让人产生困惑: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裁定中止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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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9)4号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力。首先, 适用。其次,虽然《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必须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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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发现其确有错误的,只能按照上述规定纠正,而不能通过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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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问题。但事实上,近几年,人民法院接到的申请执行调解书的案件和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不能不说,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确实存在问题。 ( 来看,法院调解可以发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的各个诉讼阶段,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可适用。由于调解从诉讼阶段的意义上来讲,其流动性即灵活性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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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限,那么调解在实体上来讲就是合法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并未规定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结果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漏,而是考虑到当事人自愿 ,第204页。以江苏省法院为例,2007年度全省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撤诉和解率为11.81%,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为19.8%。参见马燕:《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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