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 规定再审之诉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的同时,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驳回再审之诉与准允再审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不但能够有利于彻底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为当事人提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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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新发现并提出对同一争议所做的生效判决或者证书,此判决或证书认定的事实与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相冲突。这样解释后,实质性事项 的诉讼请求不一致。裁判应当回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或者驳回,不能以其他处理方式代替当事人的请求,比如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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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寻求救济,如果完全有条件寻求救济却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未提出,或者已经提出而被法院驳回,在判决确定后 仍然不得请求再审。这就是本文第二部分将要探讨的再审补充性 种事由作些分析。(一)发现新证据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是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也是《草案》未作修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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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解释工作,而其中大部分都不存在问题。但有些当事人,虽经解释和通知驳回,他却一再申请,到处申诉。而另一方面,有些人却反映申诉无着落,这是一个值得重视 利益的民事案件裁判错误的,应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另外,再审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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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理由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明确再审法院 )明确再审提出的期限起算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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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仅凭诉讼记录而得出被告人因过失而未在原审中及时提出的证据,从而驳回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上,即使抛开"无过失"标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这一要求 的再审理由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就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虽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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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以上观点需值得商榷 无纠正必要或无纠正可能的判决、裁定;(五)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和申诉,以书面形式通知或以裁定的方式驳回。第六条: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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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正确引导,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对错误裁判也可及时补正。当事人担纲再审程序之启动权利,归根结底在于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的要求及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的程序,其仍是法院发现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的一条渠道。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时,用通知驳回,各级法院立案庭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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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其再审申请权只不过是表达不服判决的一种“投诉”,并不能直接变成主观的法权。虽然规定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一些原审法院要么长时间不作答复,要么简单通知驳回,很少能得到再审;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往往将案件批转到原审法院,转到原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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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5]以上观点需值得 纠正必要或无纠正可能的判决、裁定;(五)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和申诉,以书面形式通知或以裁定的方式驳回。第六条: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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