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的,但应该更进一步强化权利人及时去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因为法院裁判引起的物权变动大都通过形成判决做出,而形成判决具有对世的广泛效力, [21]这种对世的 内正确裁判案件。有时,一个法律条文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条文内容有疑义,仅以法律之文义无法确定,则依赖法律之上下文推断规范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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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利益。关键字: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交易安全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的转移是最正常的社会交易,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于物权变动的制度的 ,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即不得再行成立。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若无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2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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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2、合同成立生效,不意味着物权就当然地发生了变动。根据区分原则, 而否定合同的效力,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方面并未得到体现。例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中,现行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往往把登记作为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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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现行法和草案稿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无因性 一、引言: 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开始以来,关于物权法的 ,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可以说这种意思表示是基于债权合意的内容而产生的,或者说这种交付中所蕴含的意思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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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物权变动只有按照“权利关系之实象”进行方视为有效。理论上强调物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 保护静态交易安全的物权变动的理论特色。 2.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晚于罗马法而出现,它的核心内容是“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2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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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这种以“公示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点就在于有利于简化交易的过程,易于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 除债权契约外,还需交付或登记等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债权意思主义使物权内容被架空的危险,又回避了物权行为理论不利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96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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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②人格权 人格权编应规定人格权的意义、效力、限制等一般规定、类型化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以及人格权的保护,本文第五部分会再详细探讨。 ③亲属(包括婚姻 的原因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则应属物权法规定的范围,因为财产归属变动的事项,仍是与财产归属有关的事项,由规范财产归属的法律(物权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83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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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的学说演变,已肯定动产让与仍为一物权契约,而需要有以让与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合致,仅仅让与人一方的表示,或受让人一方的取得占有都还不够 直接关系,[6]是否承认和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与是否采取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时要件的形式主义并无必然联系。[7]但是,如果认为交付不仅仅是一项公示方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8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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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理论上的研究也日益紧迫起来,其间的诸多理论问题亟待我们探讨。一、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确立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诞生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 知道,在大陆法的物权制度中,法律首先给物权下定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方法、依据、消灭原因等,人们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某种物权,法律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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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学说演变,已肯定动产让与仍为一物权契约,而需要有以让与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合致,仅仅让与人一方的表示,或受让人一方的取得占有都还 人的法律效果。这显然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此,可参见下表: 物权变动模式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 结果行为/处分行为 第三人保护 债权形式主义 原因行为无效 结果行为无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9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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