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居住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的居住问题,分家析产后父母的居住问题,离婚男女一方的居住问题,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个别人 能够获得解决的。对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的居住问题,可以通过继承来解决;对于分家析产后父母的居住问题,可以通过父母对子女附条件的赠与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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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中国传统观念中女儿的继承权迥异于近代西方民法中的继承制度。时至今日,家庭分家析产或继承案件中,女儿与儿子的权利大多不对等,尤以农村或边远地区 ,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1]这里用的传承一词包括了父母生前的分家和父母死后的继承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相关财产权利。 [2][美]白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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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规定,家庭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除了正常的分家析产外的其他重大事由,可借鉴《瑞士民法典》中关于终止家庭共有关系的事由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二是继承人分割遗产;三是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只要这些法律事实出现,作为共同共有关系成立基础的共同关系便不复存在,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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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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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家产。[7]换言之,尊长于其生前为家产之管理人,尊长死亡后,在普通情形仍不分家析产,不另立户籍,仍组成共同共有关系,家仍以家产维持大家族制度之存续,家产乃属于家长与家属之共同共有,除因分家而需析产外,此种共同共有关系理应继续存在。[8] 我国1985年正式实施的《继承法》没有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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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巡回法庭随着审判长何基伟宣布开庭,原告韦美连诉被告向兰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正式开庭审理。这只不过是南丹法院落实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共同生活,2007年因琐事与被告向兰闭产生矛盾而起诉到南丹法院城关法庭要求分家析产并独立生活。法庭经过了解,原告韦美连已经79岁高龄,行动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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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稳定性相悖,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与民情不符 我国长期存在继承和分家析产不分的习惯,其实质就是重要财产要在儿子之间平均分配。如若长子结婚时 传统习惯及现实国情确定归扣客体范围。这一范围应该包括被继承人因继承人婚嫁、分家、营业时给予的特殊赠与以及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培训开支。其中特殊赠与是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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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差。 三、纠纷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子女嫌父母分家析产不公引起。要知道法官断案尚且都难做到绝对的公平,更何况是一个老百姓。由于在分家析产时总难免有一些不公之处,而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不高的子女往往会以此作为拒绝赡养父母的借口。 四、众多子女的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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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花费,把老人当做家庭包袱,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3、财产分割。部分子女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而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认为,谁的财产分的多谁就应多尽赡养义务,甚至提出法院要其赡养就要以重新分家为前提;有的认为,不要或放弃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有的甚至要求先分父母财产再谈赡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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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农村,甚至有的子女还提出先分父母财产然后再赡养,分家不平不赡养等荒谬的所谓理由。这些说法和做法,都是与我国法律、道德相悖 家中主要事务的状况,导致儿女中没有组织者出面解决纠纷,为父母分担忧愁。 5、父母分家不公也是导致家庭纠纷产生的一个原因。在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子女都普遍认为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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