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的权利,即请求撤销权。 有观点认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及经过公证的合同是诺成合同,所以不允许撤销。[10]笔者同意该类赠与 诺成合同。但是否允许撤销,不完全取决于该类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即使是诺成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同样允许撤销,如《合同法》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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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是双务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不乏其例。诸如,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均为单务合同。但是, 》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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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延续,与现行婚姻法精神相违背。 对第二种财产的性质,有些学者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对待,还有学者认为它属于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它必须是实际交付财产,若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口头赠与,并未交付财产,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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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婚约的解除被视为赠与所附生效条件确定不能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9]在其看来,赠与物的交付仅标志着赠与合同的成立, 物返还请求权;原物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受赠人可以折价补偿。另外,也有学者将这种附带结婚目的的赠与称为目的赠与;认为当事人双方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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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存在赠与关系。如前文所述就是夫妻间的赠与合同。此类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有明确的赠与和受赠的意思表示。(2)必须有转移所有权的 关系,赠与合同解除。故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房屋已经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仍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2)发生了《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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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返还的根据何在?我们首先要来了解一下彩礼的性质。 目前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 的赠与说。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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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法律只要求在赠与人 第182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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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 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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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获得额外的利益又欠缺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赠与合同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应允许赠与人后悔,即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说,建基于无偿与轻率 权来说,立法在受赠人有忘恩背义、不履行附负担赠与中所附义务等行为时赋予赠与人以撤回权,使其得以提前消灭已生效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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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用自己名义订购别墅一套,支付定金50万元。后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不予返还50万元定金。同年10月,汪先生与王女士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 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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