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按照这一制度,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 损失之后果。《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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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第四十五条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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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另外,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海来科贸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五金交电化工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案、[8]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文博装饰工程 还可更改为记名背书后转让。[12]由此可见,即使是记名票据的转让也有两种情况,票据的收款人转让票据权利,必须依背书方式进行;但是其他持票人则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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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付款,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结合《票据法》和《止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 自己是票据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合法权利人,则其无法获得票据的合法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若利害关系人确实为善意第三人,一般都有能力证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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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金钱债权,它又不同于普通金钱债权。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 应的权利,相对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说,基于票据保证所发生的权利,具有辅助性权利的性质,称为辅助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上,辅助请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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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保证了票据权利的确实与安全,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进而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减轻合法持票人的 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先后于l 930年和1 931年在日内瓦通过了四项关于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1 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关于解决汇票、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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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丧失。另外,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出于明知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真实签章,他将为此付出代价,即无权以该签章是假为由逃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禁止翻案。[5]在伪造背书中, 禁止翻案即表现在被伪造者应承担背书责任。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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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⑥]我们对票据无因性的理解也应该从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入手。 抗辩;前者允许抗辩之目的在于防止循环诉讼,后者允许抗辩之目的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有因性之使然。两者根本之区别是无因性与有因性。因而,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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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代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也即取得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没有付代价或没有付相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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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代理人没有得到其有效授权而为抗辩。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履行完票据责任之后,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就其无权无权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 伪造,只要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并不会影响持票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此原则,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票据的失主承担。 (二)而英美法系规定:背书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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