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和放任。有观点认为,行为人间接故意地非法出具票据,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里应外合共同作案,则是伪造、变造 出票人都不可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观点认为,就非法为他人出具票据行为而言,主要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开立银行本票及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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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票据法生效至今,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的效力,出现了两个对立的判例:一个是1996年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第27条所规定的不得转让不是一种绝对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票据行为并不当然构成无效,而是要承担特定的不利后果,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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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的明确规定。这是否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票据法》、《票据规定》优先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适用呢?个人认为要得出这一结论也 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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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的明确规定。这是否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票据法》、《票据规定》优先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适用呢?个人认为要得出这一结论也 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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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作为大宗货物买卖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远远胜过于支票。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之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是实际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第二 票据行为,从而在立法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扩大了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也为立法上对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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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对善意第三人相当不公平;再次,我国票据法中没有对如何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票据权利归属纠纷做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仅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 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对失票人的保护有矫枉过正之嫌。票据流通当中相当重视票据无因性以及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若因对失票人权利过多保护而任意损害善意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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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不同,因为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资格,票据付款人并没有审查质押所担保的权利是否到期的义务。而在通过质押合同 的效力,而使质押背书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方面,质押背书为当事人意欲通过票据行为的方式设定质权提供了渠道,通过背书的形式设定质权,质权人可以减轻质权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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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或者是否存在书面的质押合同,都不影响质权的产生与效力。这也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在质押背书中的体现。 有争议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 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这时的背书不构成质押背书而属于实质背书,当事人之间不构成票据质押法律关系,签订的质押合同是背书的基础关系,在被背书人和背书人之间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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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质押合意,然后才有设定质押的背书,而出质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质押合意属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不受《票据法》的调整,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应适用《担保法》。 行为。与此不同,第三种观点背后则隐藏着这样的认知,即票据质押不当然是一种票据行为,既可以采用民法规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票据法规定的方式。于是,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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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的签章时,由于这些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签章本身无效,但是票据上还有其他很多有效的签章存在,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最后持票人理应有权向票据上 代理背书、伪造背书及虚假背书。对实质不连续背书的处理,涉及付款人对提示付款票据的审查义务如何确定,以及付款人错误付款后损失如何分担两个问题。 关于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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