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其所谓的广义处分[5](P.588),即 “各种处分财产、能够导致权利的设定和转移行为”[5](P.587),“既包括各种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买卖、 的构成要件,同样能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的义务获得清偿。只不过可能产生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对真正权利人的侵权行为之债或者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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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修改为: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如为不动产物权而 ”是不同的。但第三次审议稿正好混淆了这一点。按照现在的条文,建造的房屋、继承的房屋、判决取得的房屋,未办理登记前就可以转让、可以设定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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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标的物之权属状态,当卖方或买方违反合同义务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时,该如何平衡卖方买方以及第三人的 人有权解除合同。” [8]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9]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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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虽然“授权”本来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代理权,但“授权”的效力表现为许可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代理权的同时,也为第三人设定了一种附条件请求权。“委任” 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受合同约束。大陆法代理通过规定某些条件,使代理人可为显名授权人设定义务。在这里,大陆法代理坚持的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然而,授权人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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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1]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 过犹不及。安全义务在此处专指保护个人不受第三人违法侵害而言。这项义务,原则上是以一般国民为对象而非个人,保护制度及相关措施基本上是立法者自由形成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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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那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原动力,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5】 2.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第三人不是定约当事人;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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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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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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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3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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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671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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