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得到充分补偿为意旨的,被保险人的债权应优先受偿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可适用民法中债权人平等原则。否则,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人 ,如果第三者尚未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险人,询问其是否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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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却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有待解决。 (一)地域管辖形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有三种形态,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 。如果债权人胜诉,则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当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代位权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则应当区别败诉原因来确定既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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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本上同出一辙。与同债务人之间进行仲裁相比,次债务人所面对的代位权仲裁请求,并不因为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发生实质变化,也不会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 代债务人之地位行使其权利,就次债务人而言,无论债权是由债务人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就其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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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证为原则(参照担保法第十九条),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参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因而 做法,我们将它命名为入库规则(参见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虽然合同法在字面上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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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此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的定性较为准确。第一、二种学说虽可有效解释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的消灭,却 共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属民法上的代位权范畴,代位人与被代位人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行使范围均不得超出原债权人的债权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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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通谋举证证明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故规定只有在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的称谓)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即债务人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如同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一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必须享有合法债权,如果债务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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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然而,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 彬主编:《比较合同法》第299页。 〔26〕参见杨立新:《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27〕王泽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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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上遂设债的保全制度,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资救济。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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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 〔12〕参见陈安主编《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理论和实务》第1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14〕 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第299页。 〔26〕参见杨立新:《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27〕王泽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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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 〔12〕参见陈安主编《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理论和实务》第103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14〕 彬主编:《比较合同法》第299页。 〔26〕参见杨立新:《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27〕王泽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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