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 讨论的余地;就个案局部而言,也还有公平性讨论的余地;在操作程序上更有法律正当性研究的余地。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县级地区的地方经验在全国推广,效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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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 讨论的余地;就个案局部而言,也还有公平性讨论的余地;在操作程序上更有法律正当性研究的余地。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县级地区的地方经验在全国推广,效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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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不均衡。(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首先,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政部门和党的 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我们要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明确的是;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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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法律自无干涉之必要;不合格时,则通过法律初次筛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有益无害。但其美中不足之处在于仅仅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非国有公司的 ,公司破产时负有责任的董事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参见耀振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第67页) 我国于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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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公司法未能汲取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建议稿的有益尝试,[21]把显著不公正情形排除在外,乃一憾事。 一人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 [22]然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关股东会之职权法律明文概有一人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故在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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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的实证分析 离开了管制文化的管制法律制度,实际上如同篮子里的一条死鱼。不去关注政策和体制因素是如何 环保部门:水质监管 常州市城建集团受国资委委托,负责管理市建设局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来源:傅涛、常杪、钟丽锦:《中国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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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公务员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3)掌握 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0页。 [11]参见周佑勇、刘艳红:《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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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公司法未能汲取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建议稿的有益尝试,[21]把显著不公正情形排除在外,乃一憾事。 一人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 [22]然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关股东会之职权法律明文概有一人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故在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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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对竞业禁止探讨的比较少,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具体的、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对竞业禁止的认定缺少统一的尺度,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对于我国竞 主体范围过窄 从上述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特定主体。一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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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公司之实。改革十几年来,我国几次掀起办公司的热潮,然而由于没有着手法律制度的建设,不少公司组织异化,就成了少数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虽经多 正常运转,从事那些社会不能办而国家又不得不办的经营事务。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独特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董事会制度,有强有力的监督,有严格的管理规范与活动程序。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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