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般做法。 将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做区别对待在价值权衡上也有以下支持理由。让与担保中的标的物就像我国《物权法》上的动产抵押中的大多数标的物一样,通常 和持续经营的能力。对于以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情况,其变现权是属于质权人所有还是破产管理人所有,德国法上曾有争议。从德国《破产法》第166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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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仍为登记,在质权人并无实施权时,设立质权和设立抵押权没有什么区别,[23]所以,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毋宁说它们近似于抵押权。[24]准此以观,权利质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人将《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类推适用于质押的情形,认为重复出质应予禁止,并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因为《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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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种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这也是典当与借贷的显著区别。 4、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处置方式不同。因 登记手续齐备,典当行因典当经营而收取抵押、质押的财产之行为亦应认定有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产生无效后果。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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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等诸多名目。此外,为节约公示成本并避免实行手续之烦琐,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异军突起。担保种类之繁多,足以令人眼花缭乱,致使担保法尤其是担保物权法成为 与担保法的重大区别和冲突之一。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关于质押合同自交付质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5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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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等诸多名目。此外,为节约公示成本并避免实行手续之烦琐,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异军突起。担保种类之繁多,足以令人眼花缭乱,致使担保法尤其是担保物权法成为 与担保法的重大区别和冲突之一。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关于质押合同自交付质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5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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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等诸多名目。此外,为节约公示成本并避免实行手续之烦琐,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异军突起。担保种类之繁多,足以令人眼花缭乱,致使担保法尤其是担保物权法成为 与担保法的重大区别和冲突之一。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关于质押合同自交付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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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之动产分步骤、分类别另行规定,但动产担保仍应以质押为原则,以抵押为例外。[关键词]动产抵押,物权公示原则,交易安全,可行性分析一、从动产质押 抵押物的特别保障,而主要求助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因此获得这种抵押权保障的债权人与不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严格的区别,这样的抵押权对抵押权人没有实际意义。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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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现在回答问题: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典当行不得接受不动产质押的规定,当然是无效的。且不说合同中的 (1)项受让人为善意,因受让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其构成要件有区别:不动产受让人之善意,以受让人信赖不动产登记并且没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动产受让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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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是经过一系列精巧的制度安排构成的金融创新方式,其必然与传统债权融资担保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质押标的的特殊性。由于资产证券化的 《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外,《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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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产担保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对动产(含权利)质押等移转占有型担保这一传统的担保形态纳入其中没有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等非移转占有担保而言,至少在我国没有疑问 债权之间的强弱过渡中。 担保物权是物权(所有权)价值化的型态之一,其与债权之间的区别尤为模糊,物权价值化之结果,乃是以债权形态出现,尤其是债权与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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