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当事人也未提出上诉,等到一审判决生效后,再来以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为由提起再审之诉,对此种情形,根据再审补充性的原则,就不应当允许。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 是《草案》未作修订的再审事由。但民诉法只是规定了有新证据就可以申请再审,对当事人在什么时间发现新证据未作规定,这造成了一些当事人明明在一审或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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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无意(例如学习不认真者)的误解之下,这些原本属于人身侵权的普通民事案件摇身一变,变成了政策相当优惠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堂而皇之的走进了不收费的 支持部分的诉讼费不能减免,以防个别人天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如果针对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之前,无论是工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将自己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交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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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则上诉审程序得以启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但对于当事人因表意 上诉期间届满后发生,如果另设的救济期限太长,必然会导致时间上过分不经济,并且也不利于救济(时间经历太长,对欺诈、胁迫、错误存在举证困难;同时,判决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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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相对独立的,刑事部分决不会以民事部分为前提来确定判决正确与否。实践中无论是对一审的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都会引起上级法院事实上的全 被告人以外的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产,但执行起来非常繁琐,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所以赔偿能力只有按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给付的数额来认定,给付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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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管辖裁定早已生效,案件将继续由江苏法院审理。6个月内,江苏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份判决完全是公正的(即便北京法院审理也应该作出同样的判决) 。 以程序安定为由拒绝事后救济的观点同样不能成立。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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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郭 瑞 曹 柯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减轻其责任,反而还加重了上诉人 的理论层面和法律约束的制度层面两方面来看,由于诉讼中对证据的认知受特定时间、空间和探知手段的限制,可能出现法院查明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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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其一,该条显然仅仅适用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的二审阶段,这和当事人于一审实体审判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会(西安)会议交流论文。 [4]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第323-33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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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作法,明确规定某些限制和例外。同时,还有必要引进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向法院付款的程序”,以此鼓励当事人和解并部分转移当事人之间诉讼 ,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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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干预审判活动的诱因之一。(三)程序安定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一审的举证、辩论和攻防,当事人基本上都能接受最后的处理结果,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只占所有判决很小一部分;另外,有些国家还明文规定了小额案件不得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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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和诉的识别标准来适用一事不再理,可能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民事纠纷的解决。应当注意一审判决脱漏的情形,脱漏的诉讼标的并未经法院判决,并且 ,终局判决一做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比如,一审的终局判决一做出,一审程序就终结。终局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上诉审判决;全部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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