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属善意。我本人的研究认为:这些情况仅属于问题的一般性状态。这种一般性状态应包括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两种情形。(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是对实际无权 加工人为恶意者,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9](407)。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亦有同样的问题。[12] 笔者不同意梁、王两位教授的草案安排。在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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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物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相对人)利益并谋求其平衡,现代物权法一般都将公示公信作为其基本原则。[46]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健全的物权公示与公 》,321-32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4]参见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7),46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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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当事人仍因债的关系而承担法律责任;2.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在物权法中进一步采用公示和公信原则提供了前提。由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事人的变动物权的意思 页注。〔13〕〔15〕〔19〕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82—283、284、28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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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属善意。我本人的研究认为:这些情况仅属于问题的“一般性状态”。这种一般性状态应包括“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两种情形。(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是对实际 人为恶意者,“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9](407)。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亦有同样的问题。[12] 笔者不同意梁、王两位教授的草案安排。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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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茧机及牛马、小渔船等)、汽车、建筑机械等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16]。在我国台湾地区,应当纳入登记的动产指一切具有最大或者较大 讨论一般的交易即实物交易,所以,称为交易的基础形态。 [22]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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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常态也决定了立法者在物权变动要素配置上的何去何从。(注:考察我国物权法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多适用于动产,因为交易中的所谓动产多属于非特定物。) 出于对第三人交易安全之关怀,不能不采取必要措施,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亦即公示之公信原则作为这一措施的结果,被普遍地承认和接受。 综上,笔者认为,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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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以实现物权变动客观统一的识别制度 《物权法》(建议稿)继续保留了传统的善意取得 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J].民商法网站。 [5] 张文龙。民法物权实务研究[M].台北:台湾翰林出版社,1977.4。 [6] 董学立。也论无权处分[J].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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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论。只有在因为物权行为无效,受让人无法取得物权时,才有对第三人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才能取得物权。二者是无法相互替代的。51《德国 ]史尚宽:《民刑法论丛》,台湾版,第102页。 [36] (物权法研究215页) [37] 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是不同的两个层次。物权行为受到法律行为要件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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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记的动产物权,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生善意取得之问题。(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1 快捷的进行。同理,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尽力避免此些问题,实现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一致。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评析: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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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记的动产物权,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生善意取得之问题。(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1 快捷的进行。同理,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尽力避免此些问题,实现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一致。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评析: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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