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于经过注册登记并领取 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处理。 对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要求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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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29] (二)担保财产的使用、处分 与传统破产清算程序强调对担保财产的限制(如立即停止使用担保财产等)不同,债务人或者 的有关美国破产法的条文均出自该版本。 [4]参见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5]《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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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人保。 破产整顿制度是一种为挽救企业、重塑企业形象的法律途径,此程序的启动和采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相比,数额都比较少,如果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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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分配规则的结果,促使近年来许多公司在面对大规模侵权诉讼时求助于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程序,[9]致使侵权债权人获得的偿付少于他们在侵权制度正常运作情况下获得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韩长印:《经营者个人对企业破产的责任》,《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冯果、柴瑞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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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人保。 破产整顿制度是一种为挽救企业、重塑企业形象的法律途径,此程序的启动和采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相比,数额都比较少,如果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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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企业未来收入的权益。在债务人没有重整前景时,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按现有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确定浮动担保物的价值。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不 对抗主义[34],没有像不动产一样,作出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宣示性规定,因此在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将沿用过去的规定,一方面导致许多物品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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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法意义有限。国际证监会新兴市场委员会1997年11月的《新兴市场清算的法律框架》报告指出证券持有模式有三类: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以及混合持有。[ 模式[24] 1、模式简介 在证券尚未非移动化或无纸化之前,美国的证券交易程序非常繁杂,费时费力。在20世纪60年代,个人投资者购入命令需要经纪公司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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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且较好地体现了债权实质平等之基本理念,为从属企业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我国十分有必要引入衡平居次 该类行为无效。这两项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将其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公平分配,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无法全面保护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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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而面临对企业开始破产清算时,法院能够确定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额不少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获得的清偿额。这 第77条规定,即便这种剥夺权利或任意处分符合公共利益,也应当给与债权人以合理的补偿。清算价值保障原则主要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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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发行额度计划管理 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上市公司)破产,也就是说,破产清算后的上市公司将不复存在,投资者将血本无归。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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