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为主运行利益归属为辅予以确定。 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 责任。 被挂靠单位以挂靠合同中约定免责为由主张不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4、【机动车买卖的事故责任】机动车买卖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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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检查,后者则无须随车携带,但在车辆转让时应交给买方,以履行汽车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后一项内容的登记实为物权登记。在登记簿所列 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96. [31]为行文方便,以下将此办法简称为《机动车登记办法》。该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32]高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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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这里的连环购车是指机动车买卖两次以上而不过户的行为,连环购车中的原车主是指原来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的人,包括 、租赁经营权和车辆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包方和承租方履行了交纳承包费和租金的合同义务后就可以独立自主地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发包方和出租方作为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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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 第九,债的买卖合同+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 因此,有关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 。 (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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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受害人(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另一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其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因双方共同违章行驶的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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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当。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不存在合伙、代理关系,无连带责任事实基础。同时,挂名车主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亦失去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那就是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换言之,如果驾驶员有能力赔偿,则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权主张免除“垫付”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规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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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受任何人追夺”,就是“特殊保护”,无论根据什么理由,即使根据“无权处分规则”买卖合同无效,都不能从王五手里把该房屋所有权拿走。唯一“例外”就是本条 属于“特殊动产”,即法律规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如船舶、飞机、机动车以及动产抵押权,可以用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去保护;其余的动产、一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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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 转移,理由如下: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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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 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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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 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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