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对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且实行一审终审制原则,审限及程序均按二审程序。如再审后发回重审由原一审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审理后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应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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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即对认为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检查、监督与纠正。通过再审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界定。既然该法对证据举出的期限没有作出界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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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改革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一矛盾。因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依据为法定再审启动事由,法定再审启动事由并没有变,还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其他法院不得就同案件作出新的判决,也不得随便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若允许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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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再审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如果是海事法院作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作二审,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这里所说的下级人民法院,是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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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再审的事由。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再审的功能和目的在于纠错,民事诉讼法典第177条两款中均出现了确有错误的表述,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谁有权判断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而纠错?司法上的裁判是否错误,必须而且只能通过后续的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比如一审判决对案件的处理,只有经过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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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也有很大的相似性,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既是上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事由,又是法院应当进行再审的 因为当事人此前毕竟只获得了一次救济。(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现行民诉法规定的5种再审事由中的一种,也是《草案》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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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即对认为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检查、监督与纠正。通过再审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界定。既然该法对证据举出的期限没有作出界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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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事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律师团队解读: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再审申请标准,建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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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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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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