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兴盛,商事法律制度也随之跟进。不过,相比而言,商法的发展还远远比不上民法的发展,特别是在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之下,学者和法官往往忽视商事制度的 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页。 [9]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检讨,参见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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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草案》。1907年起草民律时,修律大臣与民政部拟定的《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阐述了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理由:民商二大法典之并存,多数之立法例虽亦如此 副院长的林森共同提出了从现代立法之潮流,订为民商统一之法典的主张,阐释了民商合一的八项理由,为立法院所采纳。[33]1929年至1930年之间,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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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制度至少在下面两个方面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与国际性: 首先,从制度性质和功能上看,无论在实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海上货物留置权与 了。[30] (二)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问题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两类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应当有所区别。实践中争议的主要是两个问题: 1. 债权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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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并谈几点看法。一、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民教授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 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作为部门法仍独立存在,尊重商法部门法的独立性,自成一体。我们强调民商分立并不等于适用民法就不能适用商法,而是要求在法律适用上涉及商事行为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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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制度是同质的,并在整体上与人身法相区别。所以,在设计民法典体系时,应首先正视这一事实,在体系设计上应有崭新的思路。 (二)民商合一的体现:财产法体系的整合 近代以来,民法和商法关系之微妙,难以言说。虽然理论和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但两者均缺乏实质意义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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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架构的缺失在西方成文法律体系中,对商法的体系架构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按照民商合一模式,商法总则(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 选择,即滞后立法、同步立法与超前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并不存在孰优孰劣,应用得当,均能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对其区别可从不同角度认识,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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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架构的缺失 在西方成文法律体系中,对商法的体系架构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按照民商合一模式,商法总则(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 种选择,即滞后立法、同步立法与超前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并不存在孰优孰劣,应用得当,均能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对其区别可从不同角度认识,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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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总则》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设置统一的私法主体制度, 探究《民法总则》中商事主体制度的得失对于商事理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 《民法 在制度设计上包容其发展, 过分苛求完全的民商合一, 会导致民法典成为逻辑混乱的杂糅式拼盘立法, 而企图跨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商事通则》, 则会造成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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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续曲。 迨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关系调整需要,接受了立法院胡汉民院长等建议,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1)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 强调商法的国际性特点,忽视了其扎根本土的维护民族意志、利益的功能,抹杀了商法学与国际商法学分属两个学科的区别性。这种观点主要受国外一些建立现代商人统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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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法中未规定或未触及的事项,适用民法的规定。 对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利弊,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最后中国还是采取了民商合一的模式,没有制定商法典,而仅仅 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作者指出,典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外国没有相对应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典与质与当往往并称,无所区别,惟律例中关于田宅规定,皆用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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