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设专章规定。 2.在总则部分及其说明中,第一,明确提出了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保护物权这样五个基本原则;[4]第二,未 居住权制度予以解决的情况。[27]因此,有必要肯定居住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王稿中所设计、规定的空间利用权一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且能自成体系,[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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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我们认为,这些做法值得借鉴。[5] 五、物权变动发生效力不同于物权生效 在我国的物权法的诸次草案中,对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曾采取了几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下又有两种或多种表述方式。其中不乏准确的表述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设,但也存在物权公示的效力模式选择偏差、用语的不统一和效力表述的失误等问题。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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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权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物权,[7]在物权公示原则之下,自有公示之必要。在交付(占有)和登记两种公示方法之间,因《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8] 公布或者公告。依本文作者愚见,就登记和公告的制度价值而言,两者之间并无同时并存的必要,且登记本身即足以公示专利权本身的授予及其上专利权质权的存在,公告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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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但是,它可以挂靠地规定在物权法中(P182),以解决人们无谓的争论。但笔者以为,这虽是一个办法,但不够彻底,我们还是应该明确 人,所以各国民法对此项制度多采批评态度,这也正是导致优先权衰微的一个原因。在如何解决物权公示制度与优先权的冲突,补救优先权欠缺物权公示性缺陷的问题上,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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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为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完成建筑物而附加的物,属于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④可见,德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被称为地产,地产不是泛指的土地,而只是在不动产登记薄业已登记的地表部分 着物。 二、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登记的制度价值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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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以及后来的一些民法典中,均在确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大前提下,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其次 受让人不能受到善意的保护 如上,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法草案)》第100条和101条规定,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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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建立的物权,在客观上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记的物权为 该理论就已经在实际上退出了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3.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在动产物权的范围内,因未建立国家统一的公示制度,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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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渊源,人们称这些契约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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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使出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并因此认为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生存空间几乎丧失殆尽,其交易保护功能已被这些制度抽空。 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原物主的追及权的强行限制。但是对于物权法中另一个重要的设计物权公示该如何解释呢?交易第三人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占有的公信力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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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信贷产品。 著作权质权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物权,[3]在物权公示原则之下,自有公示之必要。依我国《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4]物权公示 的著作权登记簿,其公示效用明显偏低。 第三,要求著作权出质登记的申请材料中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无异于强制出质著作权先行登记,与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有悖。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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