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请求。第69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证据效力的确认以及对于终结执行裁定的不服 法院申请为例外。对于诉讼中一些比较重要的程序性事项,如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重大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对院长申请的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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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讲,调解活动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4号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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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故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该项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 合议庭研究后最终形成统一决议意见,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并且在裁定书中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基于上述分歧意见的存在,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就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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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属于立法的疏漏,而属于立案审查不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仍应由立案庭将申请退回申请人。笔者认为,这种随意性的做法不仅于法 的一点是:这种终结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第二百一十八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针对有申请资格的裁定书相比,在法律文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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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作者:胡瑾琳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内 容 提 要 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民事 、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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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的程序。”①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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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在口头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发出裁定书。 2. 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经过审理后 无限期地置之不理。只要当事人提出再审之请求,即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哪怕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致使案件不可能进入重新审理阶段,那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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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未赋予执行员在裁定书上署名的权力,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 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这里产生的问题是,案件应予以受理而法院拒不受理时,应如何给债权人权利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请执行是债权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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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在口头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发出裁定书。 2、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经过审理后 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请求既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哪怕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致使案件不可能进入重新审理阶段。那也是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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