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科以较为轻缓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中,如果被害方不愿意与自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也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威迫使被害方与自己达成刑事和解的协议。简而言之,加害方若要获得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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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会进一步唤醒自己的良知并使之改过自新,最终甚至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司法机关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复归社会 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 [2]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3]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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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片面理解机制内涵。检调对接制度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或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其价值取向之一是愿意放弃对抗,寻求合作[5],经和解以避免刑事追诉所形成的负面效应,减轻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困难,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与非监禁刑、非刑罚化的统一。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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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请求书中说: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的亲属获得了赔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其中 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参见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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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会进一步唤醒自己的良知并使之改过自新,最终甚至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司法机关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复归社会 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7]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根基及实现》,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7期。 [8][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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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2]这种交易协议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实践中,绝大多数辩诉交易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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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不再立案;双方在立案之后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据此,公安机关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没有实体处理权,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致使诉讼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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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条件,包括有关国家国内刑法中规定的全部主体要件,同时还可能包括国内刑法中没有的其他主体要件,如在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场合。团体(组织)作为国际犯罪的 也应该注意不能机械地套用国内刑法理论,以一国的刑法理论去解释复杂的国际犯罪问题。 三、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国际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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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察。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论在哪个环节,只要发现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都应立即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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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和解也只能是属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情感和解,至多是一种民事协议,其效力根本不可能也不允许上升到刑事司法层面并影响到定罪和量刑。 (一 下的被害人自我净化为视角 国家之所以规定亲告罪和自诉程序,将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求刑权授予被害人行使,并且承认自诉人自愿放弃求刑权就导致刑罚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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