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依据可言,故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超范围滥用优惠政策的现象,且屡禁不止,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社会 经济秩序混乱。 两通知中这些错误的规定,假借破产 ,当债务人出现支付困难,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均可向法院申请开始重整程序。法院接受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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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不科学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作为参与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国有企业法人,其破产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之一,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 宣告破产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前一种观点还认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驳回申请的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适的。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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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科学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 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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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如优惠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如果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一定期限内设立的担保权益或作出的转让构成对其他债权人的欺诈,那么破产 实务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5 页。 [8]参见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和实务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7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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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法》第156条、第157条的规定,在报告期日,破产管理人应当报告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其原因,阐明债务人的企业是否具有整体性或者部分维持的前景、重整 制定重整计划并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可以在申请破产程序时一并提交重整计划,破产管理人也可以在债权人委员会的委托之下制定重整计划(第2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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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确定了保留原有公司管理层的公司经营权作为常规做法。同时鉴于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破产申请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因此,该做法也能够防止公司经营层在公司陷入困境 下需要任命受托人,即:法庭基于已经认定的原因,[9]必须任命受托人;和如果任命受托人将使债权人,股东和破产财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受益,那么法院必须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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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背景之下,出台个人破产法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而实际上,出台个人破产法并非仅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给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而且,个人破产法也是一种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其破产,而不必要证明个人是因何种原因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不附加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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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 重大影响的企业上,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同时还要对债务人的重整原因、重整能力进行审慎考察,调查债务人有无重建希望,以避免由重整制度过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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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的程序中,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参与权和公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1],进而保证破产案件的合法有序的进行。 (二)多方参与 只有存在多方当事人,公平才有 案件并不符合破产要件,破产受理对债权人、债务人权利限制带来的后果便没有人负责 [3]。申请破产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这是破产滥申请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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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制度下,破产法应可通用于商人与非商人(即采一般破产主义),并准许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而破产法之内容涵盖重建型程序之和解制度与清算型程序之 。 再者,市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机制,各市场主体间紧密联系相互依赖,放任一些具备破产原因的主体继续参加市场运营,只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其他主体的正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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