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中一般都规定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和单行法中也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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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一,纯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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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诉至法院。 问题:此时,司法实践亦有不同处理方式:(1)认定共同侵权,而由数家造纸厂承担连带责任:(2)认定数家造纸厂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 起诉多个债务人,在被告中同样应当有终局债务人,而且终局债务人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其没有履行能力、或者终局债务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下其他债务人才承担垫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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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他学者如王利明、孔祥俊等亦持相仿观点。 面对的是不同的债务人,虽然债权人也享有多重请求权,但债务的产生并非因各个债务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约定,而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产生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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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的主体,法院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已成为诉讼不能,法院如生硬的依照共同诉讼原理来审理案件,势必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受损,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形象,违背 我们的观点,因为这一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判决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应在判决书中分割各侵权人的赔偿份额。在执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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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被告之一或者之一部分得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免除责任,无需证明他人为真正的加害行为人。即只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则可以不承担 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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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债务清偿时,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每个债务人应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可以不分先后或者主次顺序,要求任何一个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法》实际上也是坚持这种划分原则的。按照这一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9条(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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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适得其反,有时反倒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譬如,在某些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只能寻找到部分侵权人。也就是说,有的侵权人处于不明状态或者 中选择对象予以承担,但简单化的操作方式却强制当事人只能提起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对补充性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则可以有选择地行使诉权,即债权人可以单独向主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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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众多。我认为,很多学者对《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中关于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的表述没有引起重视, 机构恶意串通进行错误登记,意在侵害真正权利人的权利,那自当别论,当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那已经超出了《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范围,应当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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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均应对同一债务负责的基础上, 因而在行使分担权前, 也可认为共同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按照法理, 法律行为一部无效, 若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为 先向主债务人起诉追索主债务人。保证人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况下, 他有责任补偿债权人因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债务而蒙受的风险、拖延和费用。[13]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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