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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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损失是市场变化引起的,是经营风险的体现。审理结果是罪名不成立,乙无罪释放,当然乙之子丙也无共同受贿的故意。此案的作案手法比马案更为狡猾,从长计议,打 正人?家人受财,官员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第二,如果要求控方承担事前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则是缘木求鱼,因为家人之间的交流往往对外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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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而构成犯罪的,那么应依法追究购买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四、第三人参与对向犯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第三人参与对向犯是指对向犯的必要参与人以外的第三 同时对双方的行为加功,如第三人为行贿人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撮合、牵线搭桥的,那么其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非国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60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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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而构成犯罪的,那么应依法追究购买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四、第三人参与对向犯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第三人参与对向犯是指对向犯的必要参与人以外的第三 同时对双方的行为加功,如第三人为行贿人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撮合、牵线搭桥的,那么其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非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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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1988年初设的罪名。当时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官员队伍出现暴发户。这些人的日常支出已经明显超过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为30万元。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的数额对于认定本罪是否成立有决定作用,这说明司法解释是将本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犯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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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第二,从刑法规范的角度看。既然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那么,只要以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 斡旋受贿。虽然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斡旋受贿与普通的受贿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以“为请托人谋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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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特征,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4]如何合理判断索要债务是否远远超出实际债务本身,不能简单以数额论,认为索要的债务数额超出实际债务数额 罪名可能不尽相同,不一定一概以绑架罪论处。共同犯罪分子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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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特征,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⑷如何合理判断索要债务是否远远超出实际债务本身,不能简单以数额论,认为索要的债务数额超出实际债务数额 罪名可能不尽相同,不一定一概以绑架罪论处。共同犯罪分子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成立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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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他人 升格为盗窃罪的加重犯。所以,适用多次盗窃不仅要考虑是否成立多次,还要考虑多次盗窃财物数额总和是否达到了升格法定刑的条件。 这里需要重点研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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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事责任 法定刑 一、巨额财产 中的认识因素,既是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基础与前提,同时也是确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故意,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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