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 公平,为平衡农户间的利益及农村集体的利益,可以采取继承人与发包人签订新的合同方式,适当增加新承包人的义务。在具体设计时,可作如下规定:第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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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27)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 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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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话) . 5. 以出让方式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过去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划拨行为是行政行为,并非依 中国的立法以及实践就开始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的买卖,叫做转让或者转让合同,比如所谓的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好像互换之下双方不需要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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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把权利当作上述法律关系的客体。[14]我国大多数学者也认为,无形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可以成为其他无形权利的客体,主要体现为权利担保和有价证券的流通 的移交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那么依此类推,土地买卖合同的标的应是土地所有权,而不应是土地了。同样,传统理论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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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则为民事主体。土地承包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集体在这种关系中以所有者身份出现。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被看作是劳动合同显然是不恰当的,这种关系 以登记为要件,但为了交易的安全,非经登记继承人不得将继承的农地使用权予以转让或出租;同时,农地使用权继承,必然会打破权利主体的社区限制,为了农地管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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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向国家移动,叫征用土地,不叫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只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广义转让,只有土地使用权的狭义转让,即将国家以国有土地 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后,还可以依法依合同将其再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笔者认为,转让费应由市场机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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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取得的权利,前者是依法或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分配取得;后者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或是在转让中取得(4)。这实质上是以取得的方式不同为标准,对原来 ,从而赋予农地使用权的效力,也要能表明它作为一种独立财产权的地位。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并不再是一种依附性的主从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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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其所有人提供给他人永久使用或有限期使用,其中包括出租土地;非土地所有人在法律或同土地所有权人的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和限度内,行使属于他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稿,1996年6月的第三稿,1997年5月的第四稿却删去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亦采纳了相同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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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取得的权利,前者是依法或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分配取得;后者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或是在转让中取得(4)。这实质上是以取得的方式不同为标准,对原来 ,从而赋予农地使用权的效力,也要能表明它作为一种独立财产权的地位。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并不再是一种依附性的主从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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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约束有逐步缓和的趋势。我们只要将封建社会土地租佃权对于土地所有权依附程度与现代土地用益权对于土地所有权的依附程度进行对照,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土地 。)例如,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是否均为物权,是值得怀疑的。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实质性差别,很难说它就是一种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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