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和绝大部分学者显然忽略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之区别对于研究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意义:在不动产领域,法律奉行物权变动(公示)的强制登记原则,抵押权和其他不动产 珠宝首饰字画,人们又往往将其作为质押的客体,以其设抵的情形甚为罕见。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规定可以设定动产抵押的动产范围为机动车、飞机、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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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对动产(含权利)质押等移转占有型担保这一传统的担保形态纳入其中没有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等非移转占有担保而言,至少在我国没有疑问 债权之间的强弱过渡中。 担保物权是物权(所有权)价值化的型态之一,其与债权之间的区别尤为模糊,“物权价值化之结果,乃是以债权形态出现,尤其是债权与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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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有哪些区别。 直接限制是指对股权质押、股权出质行为的限制或者设立的条件。间接限制主要表现为我国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因为股权质押的潜在后果,就是 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如果属于重复质押的,因为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质押),则在后的重复质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取得股权质权。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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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包括国家的公权,[3]还有人认为公权即公共权力。[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的区别在于权利主体的不同,如果以公民个体为权利主体,公权当然含有个人权利,而私权 物的知识产权。杨延超《为知识产权担保正名——质押还是抵押》一文论述了不同的知识产权担保应采取不同的质押或抵押模式(《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4期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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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同,应该是融资人向第三人借贷并以融资人现券作为抵押之法律关系。这从合同法角度来理解,有委托、居间、信托等等相互交错,而非 的利率支付的利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与操作细则》中也将国债回购定义为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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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示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物权的设定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法律行为,例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只是在极少数情况 的物权合意,更不发生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不过,强调设定他物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并不意味着否认二者法律效果之间的区别。如前所述,设定他物权合同应当适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9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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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人将《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类推适用于质押的情形,认为重复出质应予禁止,并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因为《物权法》并 仍为登记,在质权人并无实施权时,设立质权和设立抵押权没有什么区别,[48]所以,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毋宁说它们近似于抵押权。[49]准此以观,权利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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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设立。以不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让与担保标的的,设立让与担保的权利适用本法有关不动产抵押以及权利质押的规定。这说明让与担保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 而商品房按揭以转移所有权为特征,即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银行。二者在这一点上存在本质区别,不可同日而语。(2)商品房按揭不属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5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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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人将《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类推适用于质押的情形,认为重复出质应予禁止,并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因为《物权法》并 仍为登记,在质权人并无实施权时,设立质权和设立抵押权没有什么区别,[48]所以,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毋宁说它们近似于抵押权。[49]准此以观,权利质权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03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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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纠纷的解决,而不至于让司法权越俎代庖。其次是明确各种交易形式之间的区别。如前所述,不动产典权与抵押、租赁和约定买回之间的区别相当明显,后三者能替代典权的观点似是而非 3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4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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