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已经结婚,条件已经完成。赠与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已经完成,不能再私自反悔合同。而离婚则是男方先提出的,并非 对于另外一类赠与其效力就值得探讨了,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二奶的赠与,本有合法妻子,又在外面彩旗飘飘,很多男人引以为自豪。甚至为了能够金屋藏娇往往为二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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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第三类典型案例就是夫妻间的赠与合同。此类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有明确的赠与和受赠的意思表示。(2)必须有转移 第3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②] 参见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③] 参见张学文:《非依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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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以实际交付赠与财产为合同生效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如将 通常所说的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支付中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即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购权证、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售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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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是双务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不乏其例。诸如,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均为单务合同。但是, 》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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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件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当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软件公司与张某的赠与合同因被撤销而至始不存在,张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 标的物如果是不动产或准不动产,那么其效力可以对抗出让人的一般债权人,但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以这种方式设立的物权不应该是担保物权,否则就会对其他债权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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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请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一二七条第一款:“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第一三五条第一款:“法律行为附始期间, ,自达成协议时生效。”《合同法》将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又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不符合合同的性质,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二条。[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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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 ,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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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 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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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有权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结合《婚姻法解释三》及合同法关于赠与之 、占有、收益、管理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制度[3].夫妻间赠与合同与夫妻约定财产制二者之间的区别,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为义务说,此观点认为《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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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 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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