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恰恰对于这一点,作为终审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中作出任何说明。 二、保证期间制度的 。 在应然层面,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说是并存的,两者各自把守自己的阵地,互不相扰。保证责任产生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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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减刑或者假释的建议书,并重点阐明提起减刑、假释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尤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情况。 [12]这种模式有可能使执行机关与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程序形成直接对抗 宋世杰、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载《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3期;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载《法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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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达合意裁决,即产生既判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法国民诉法规定,和解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经法官确认的和解笔录能够作为执行凭据。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应对诉讼 1期。 3、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4、秦兴宇,论完善我国的法院和解制度,前沿,2006年第1期。 5、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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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的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在不久的将来,中国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弱势公民的素质和参与能力,稳步推动各 年版,第67页。 19、[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3-68页。 20、赵许明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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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我国建立沉默型法官困难重重。二、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谈我国法官地位重构的总体思路在英美法系国家积极借鉴职权主义国家的优点,建立“积极管理型”法官的 诉讼无法通过一审终审等。由此,我国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非单纯依靠法官地位的转化就能解决,但法官地位转化为积极指挥型却一定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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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出现步履维艰的局面。因此,对其予以重构已是迫在眉睫。我们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的基本出路应当 法律或者实体权利人的授权。由此观之,前文所述各国的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就在于检察机关存在法律上的授权。 3、检察理论 应当说,诉权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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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页84-92;郝明金:行政诉讼范围的反思与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页1-6;陈天本:行政诉讼的受 萎缩。这也是中国嵌入式司法的一个有力例证。廖永安、李胜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运行现状之考察: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中外法学》2005年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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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并就在借鉴吸收国外和台湾地区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之精华的基础上,如何设立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确实与夫妻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但毕竟他们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对于不存在精神障碍的父母和已成年的正常子女来说,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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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并就在借鉴吸收国外和台湾地区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之精华的基础上,如何设立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确实与夫妻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但毕竟他们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对于不存在精神障碍的父母和已成年的正常子女来说,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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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自律成果”绝不能成为抨击当今法官素质偏低之依据,而应在完善重构我国法官管理体制,特别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时,引起人们广泛的思考。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 我国诉讼主体的客体化现象严重,一直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被视为诉讼客体,法官不是处于一个中立的位置,而是以纠问的方式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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