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相较,遭受到更猛烈的抨击。学者们各执一端,针锋相对。 我国反对物权行为论的学者认为,德国学者heck基于利益衡量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批判,被认为是迄今对 规定请求返还,出卖人由所有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 的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有追及效力,似乎比作为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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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自行创设或任意变更,须绝对适用;所谓目的上的公益性是指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涉及对土地等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保护,涉及对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并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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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结果[4](408),本质上是通过在一定期间后合并权利与事实的方法以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无休止的分离,牺牲个别利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406)第五,以 ,恶意是指上述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B无处分权而受让物权的情形,对其不予保护是彻底而明确的:次恶意在本文中则是指,在A可借凭不当得利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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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非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与登记的变更,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更多的优待,虽然相对减弱了对原权利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求得了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显然是利大于弊。我国直到《物权法》2007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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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分物上请求权(物权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债权保护方法)意义不大。(4)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共性多于个性,且有物上请求权 赔礼道歉、请求精神赔偿金等。最终从整体上完善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但是,其规定还是有一些不足。首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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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定给付之请求权,其性质上当属债权无疑”,(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或 主体、行使限制等方面未作区别,因此,很难说现行民法已经为绝对权的保护提供了“存续保障”的保护方法。而在其“诉讼时效”一章,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之客体,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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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自行创设或任意变更,须绝对适用;所谓目的上的公益性是指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涉及对土地等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保护,涉及对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并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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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5]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 取得制度的主观善意标准进行更新,使其能够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注释]: [1] 尹田:《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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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相较,遭受到更猛烈的抨击。学者们各执一端,针锋相对。 我国反对物权行为论的学者认为,德国学者heck基于利益衡量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批判,被认为是迄今对 规定请求返还,出卖人由所有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 的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有追及效力,似乎比作为相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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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4](408),本质上是通过在一定期间后合并权利与事实的方法以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无休止的分离,牺牲个别利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406)第五,以 ,“恶意”是指上述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B无处分权而受让物权的情形,对其不予保护是彻底而明确的:“次恶意”在本文中则是指,在A可借凭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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