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事实相反的事实主张,即通过证明该相反事实的存在来证明推定事实的不能成立。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推定中,推定事实是被告人的那些巨额 . [18]如果是自诉案件,则应该由自诉人承担。为了表述的简便,笔者只用公诉方来代表。 [19]卞建林主编,见前注[1],页227. [20]参见何家弘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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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当中则是由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行政行为正当的证明责任。如果用形象的话来说明,在行政诉讼当中,关于事实问题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 承担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诉讼后果。即使被告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存在明确的来源,法官也要首先审查控方的证据,不能依据被告人的证明不能来认定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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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是认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的表现,以致将其作为抗拒从严来惩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一方面应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另一方面应采取鼓励支持被告人陈述的 方面是故意。因此,只要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至于法律上所写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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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是认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的表现,以致将其作为抗拒从严来惩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一方面应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另一方面应采取鼓励支持被告人陈述的 方面是故意。因此,只要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至于法律上所写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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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刑罚原理。[5]因此,死刑并不是最有效的遏制腐败犯罪的手段。我国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都配置了死刑 ,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马向东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30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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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刑罚原理。[5]因此,死刑并不是最有效的遏制腐败犯罪的手段。我国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都配置了死刑 ,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马向东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30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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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另一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有的学者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可以责令说明来源称之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他们认为,行为人负有证明自己 就应当全面调查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如果收集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40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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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笔者以为,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罪过问题展开的争论,其实需要放在此种语境之中来理解。在1979年《刑法》公布之后,频频出台的立法修订,几乎无一例外地集中于 ,而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则允许放在被告人身上。既然控方在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并不需要就不能说明来源进行证明,它自然难以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1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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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笔者以为,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罪过问题展开的争论,其实需要放在此种语境之中来理解。在1979年《刑法》公布之后,频频出台的立法修订,几乎无一例外地集中于 ,而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则允许放在被告人身上。既然控方在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并不需要就不能说明来源进行证明,它自然难以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9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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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拐骗儿童等罪名相提并论,以所谓法律拟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来笼而统之。性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责难性,不是法律要否定的对象,法律所要 是其当然之义,法律自然有理由对他们提出高于普通人的要求。故而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过错推定便是理所当然。持有型犯罪作为堵漏性罪名,某种程度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9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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