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 ,主要表现在剩余索取权和红利分配权,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的参加可以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但处在重整阶段的企业一般在重整人的控制、运作之下,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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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整计划,从而最终危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许多人习惯性认为,在重整过程中,由于债务人企业已陷入困境无路可退,因此重整只好寄希望于债权人顾全大局。这样,重整 重整失败而致进一步损失的赔偿之权。赔偿额可以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和重整失败后的清算两次清算结果中债权人可获清偿额或财产权益额的差额为限,由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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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剩余财产,各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故非破产清算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得到实现,不存在是否公平受偿的问题。因公司解散 无人清算,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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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三是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 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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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形直接规定为行政强制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样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资产可能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予以出售,公司包括商誉和专有技术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少甚至根本得不到考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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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或者该担保责任尚未承担、债权尚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我们认为,由于清算程序有对破产清算程序准用的效力,因此,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最终存在债权 条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此外,《企业破产法》第31条、33条也有类似规定。清算义务人在清算前或清算过程中,如因上述行为使得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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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经营风险,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从而督促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积极谨慎行为,促进商业交易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对于此种情况,债务人 清算罪的行为只发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是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一部分而已;其次,由于非法人企业或团体承担无限责任,不存在破产清算问题,因此该法条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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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审查已设立的担保权益。在破产事务的处理过程中,破产受托人主要代表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为使无担保债权人获得更多 其破产管理人地位为自己牟利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3条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个人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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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市场经济贡献力量。因此,在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这样几条基本思路:(1)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必须大改大修 是盲目地追求它现代的以垄断经济为特征的破产法内容,应当加重破产清算和破产责任在破产程序上的比重,减少和解、整顿在其中所占比重;(4)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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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至于债务人是否亏损、亏损的原因是什么,都不 不管破产管理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都不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不能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偿还。破产法将这种债务作为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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