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针对小额贿款。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对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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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 4、其未收受唐某某钱款,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唐某某钱款的证据只有唐某某的证言,系孤证,且唐某某关于 薄某某收受徐某财物的数额。同时,一审法院在庭审后已经对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票据进行了核实,并将存在瑕疵的部分票据予以剔除,未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经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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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三者是并列关系。《刑法修正案(七)》中未对关系密切的人作出专门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便 。 四、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受贿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而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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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延进行适用性解释,须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定。对交易型受贿进行解释尤其需要强调解释的合法性,因为收受房屋、汽车等财物以及进行产权交易,这一系列民商事行为应受既有的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的成立,即意味着行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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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历程来看,在当时我国立法者的眼中,单位为谋取单位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应当是与受贿罪不同性质的行为, 情况,区别对待: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借机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受贿财物外,应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对单位进行走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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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认定区别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索取收受财物行为都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定罪。现在《意见》的 的,仍然应当将透支额度数额计入受贿数额:(1)行贿人告知受贿人所给付的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及其具体额度的;(2)行贿人虽未告知,但受贿人在接受银行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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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为要件,那就意味着对其处理反而比一般贿赂要严,从而出现同样的给予或收受财物行为,在政治等领域不构成犯罪,在经济领域却构成犯罪这种很不公平的 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案件,无论该制约关系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在刑法未规定间接受贿前,包括1989年两高 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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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问该行为是否对其他社会关系造成危害。所谓侵犯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意味着收受或者接受他人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至于如何认定该行为实施完毕,按照我们的理解, 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因为刑法对利益的性质未作界定。其次,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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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乡以上的中共党务机关,人民政协机关虽未列人国家机构中,但行使国家管理权,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处在国家权力的核心位置 ,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状态下收受财物现象等等。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实际上掩盖了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影响客观、准确评价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03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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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乡以上的中共党务机关,人民政协机关虽未列人国家机构中,但行使国家管理权,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处在国家权力的核心位置 ,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状态下收受财物现象等等。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实际上掩盖了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影响客观、准确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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