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从上述各国、祖国大陆、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看,尽管各国或地区对专属管辖的范围、 》,已经把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事由。虽然《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错误未作区分,但是管辖错误实际上是存在不同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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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及时告知法院,法院按照当事人留下的地址送达或者邮寄的就视为送达。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有些过分周全,不利于法院提高效率,反而给规避执行、规避诉讼 之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 (四)再审启动顺序上实行法院救济先行,检察抗诉断后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当事人将一个申请再审书发给几个单位,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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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如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问题,证人的人身保护问题。关于防止证人作假证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缺失,最重要的是没有规定证人作假证所应当承担的 告知、是否应当设立听证程序等。4.完善再次审理的程序。5.如果保留抗诉制度,则如何完善抗诉制度也是关注的重点问题。 执行制度: 分立已是大趋势 虽然学术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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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来说,这样的再审理由很难具有说服力。同时,该规定也给审判机关和抗诉机关启动再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给某些假公济私行为以可乘之机。建议司法解释中将该 形式要件、法定再审理由等。其中再审理由是再审之诉的关键。 笔者认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之诉的规定可以借鉴,但考虑国情,再审之诉的设计应至少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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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大家探讨。 [关键词]再审 再审申请 撤诉权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 撤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要求。因此,再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应准许。 二、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当事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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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检察机关调查获取的新证据如何进行 的发展还应考虑是否构建票据诉讼程序甚或证券诉讼程序。?(六)保全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临时救济制度存在先天性的内在缺陷,欠缺行为保全制度,暂时满足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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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64. [9]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9. [10]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64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要求法院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诚实地完成举证,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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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地位;二是,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之中的当事人在裁决生效之后,如果不服生效的裁决,具有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利。而检察机关作为 民事主体所造成的间接的权利的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予以修改,将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修改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作为审理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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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等条款的内容所作的限制性解释。 例四,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民事判决、裁定之范围,《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而法院自然也无权通过 ,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复杂且各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纠纷类型推陈出新,反映到民事诉讼领域,即表现为新型的诉讼案件不断出现,新的诉讼证明方式和手段也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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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通过裁定来补正,而对裁判遗漏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 更明确地规定:对诉讼费用的裁定可以提出单独上诉,或提出抗诉。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虽然限制对诉讼费负担的上诉,但也并非完全禁止,而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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