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道德规范,认为强迫人们为他们不赞成的目的交出自己创造的许多东西去帮助不认识的人是合理。当法律同大多数人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而且正当的准则发生矛盾时,他们就 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康德将其归为法律状态: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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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道德规范,认为强迫人们为他们不赞成的目的交出自己创造的许多东西去帮助不认识的人是合理。当法律同大多数人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而且正当的准则发生矛盾时,他们就 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康德将其归为法律状态: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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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825条规定: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人,对该妇女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 。 就判例而言,发生在美国纽约的一宗强奸案是比较典型的。受害人在她的公寓里突然被被告抓住,虽然她极力反抗,但在被告持刀威胁下,被强迫与被告发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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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统一正犯的概念为德国通说所拒绝。但这只适用于故意的共犯,在过失犯罪情况下,有因果关系的共犯的每一种形式都是正犯。(参见 [德]汉斯海因里希 开车而使自己逃走的案例,即为间接正犯。但这种观点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观念上也未必解释得通。在台湾地区有强迫在监犯人脱逃而令其负脱逃之罪责的观点,但是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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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女方属于“三不去” 者,男方仍逼迫“出之”官方可判处杖男方一百,并强迫其夫妻复婚。若女方却有“恶疾”,或犯了“奸罪”,则不适用“三不去” 离婚的话。那么,如果当事人双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两人的夫妻感情又没有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应当把婚姻破裂作与感情破裂结合起来作为离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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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上敲诈勒索罪直接故意支配下非法占有目的是有着质的区别。综上观点,笔者认为,基于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方式以及发生学原因各有不同,刑法对于司法实务中的敲诈勒索行为 中,还可以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权利是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参见徐永康主编:《法理学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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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西方不良思想的传入,再加上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在这种背景下, 的解释。如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是指以结成夫妻关系,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一男一女合意的结合,配偶是指男人之妻或女人之夫,包括事实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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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主要有三:(1)一方当事人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与他就损害事件的发生存在过失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2)即使事后补救措施有助于证明行为人 调解结案。如果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是自愿调解达成了协议,亦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二审法院是强迫调解,那么无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诉讼法理来看,二审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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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 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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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情妇之类社会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有利于堵塞我国法律的漏洞,可以说,是在特定关系人头上悬起一把 人。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或者强迫自己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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