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有一个交付行为,交付行为就是一个物权行为。只有针对买卖交易行为,我们才研究其中的物权行为是否脱离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并进一步讨论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其 法典化的基本要求。如果不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行为制度,未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将面临艰难的选择。 三、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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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德国民法典本身,因而我国物权法也无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必要。 [8] (p173) 因而物权变动中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应采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但应该严格区分 J]。中国法学,1999,(6)。 [1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5]彭诚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4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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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同(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可以这么说,公示算是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是指将物权变动 有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物权行为存在没有必要。因此,笔者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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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结论。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占有;登记;无权处分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今物权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其通过与物权 ,因此被排除于善意取得之外,见该书第366页。 [3]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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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界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而忽视其私法意义,导致不动产登记与公示公信原则未建立起联系,从而必然使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救济选择及其价值取向走入误区。 因为以其行为规则实际排除了真正权利人的申请权,并且未涉及公信原则效力的排除,因此不属物权法意义上的瑕疵救济模式,需要新的制度选择与体制调整,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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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方法是否具备,是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物权法的通例,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体现为占有与登记,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则为登记。以是否转移占有为 的立场,从而肯定设定人的取回权。[2]但是,本文认为按照形式权利的公示公信原则,在破产债权人中间如存在信赖让与担保标的物归於让与担保权人所有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8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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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德国民法典本身,因而我国物权法也无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必要。 [8] (p173) 因而物权变动中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应采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但应该严格区分 J]。中国法学,1999,(6)。 [1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5]彭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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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探讨,方能得出正确全面的结论。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占有;登记;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今物权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其通过与物权变动模式、不当 ,因此被排除于善意取得之外,见该书第366页。 [3]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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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笔者不同(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可以这么说,公示算是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是指将物权变动 有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物权行为存在没有必要。因此,笔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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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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