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有对世的对抗效力。然而,出于利益保护的需要,自罗马法就赋予其对抗性,被赋予了物权的特性,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然而 (上册)张双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6 尹田《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17 王利明《物权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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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把《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担保物权的内容放置于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中,而是放在了第三编“财产的取得方法”中。《日本民法典》沿袭德国民法典 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还要将静态物权的保护奠基于占有制度之上。近代物权法律制度建立了不动产物权之登记公示和动产物权之占有公示制度后,占有在表达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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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就与公示公信至少是重合;《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措施与合同法和侵权法上的救济措施没有区分等等。这些规范往往还被认为是创新,但这些 负有不作为义务。[16] (P76)其二,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变动。这一观点认为,公示原则系指物权变动之际,必须以一定的方法表现其变动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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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一处错误,列宁自身并没有表达过否定私法的用语,而这也可以归为古典理论依据型的论证方法。[27] 如此,必须看到,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仍然存在, 登记的各项规定是行政权对物权的确认,行政机关的纷争解决程序是行政权对物权的保护,这些都是关于行政权的规定。 应教授的讨论是为了全面详细地梳理行政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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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的方法也品目繁多且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应该具有基础性和整体性,从不同的 方式的一种补充。所谓的物权保护方式,就是指通过在物上设定担保的方式,来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本息请求权。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可转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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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权利人享有对无权处分物的财产权利,是绝对的和确实的。物权人当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法律对权利人物权的保护态度既肯定又坚决。除非为了国家及公共利益 示之表征权利纵与真实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生任何影响,亦即,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所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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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建是在理念导引下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与限制而言,欧陆国家的观念演进与中国的观念演进间的差异相当明显。 在欧陆国家,渊源于罗马 的难点[A].孙宪忠,编.论物权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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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让非法控占者返还原物或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罗马法中,对占有曾设专门的保护方法。我们虽不必照搬罗马法的做法,但依侵权行为之债的机制既可以对 请求权的物权保护方法。参见王明锁:《物上请求权及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18]无主财产即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权主体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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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中,包括了登记、证据、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消灭时效和失权五章。笔者的导师李开国教授曾多次对笔者讲述他对 其对物权法的向心力显然如同其对保护制度的离心力,更不用说担保物权人权利本身也还需要保护,岂能轻易将其作为与对权利司法保护同等的保护而共立于一编之下。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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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法律效力来确定其理性意义的观察方法是错误的。 其次,这种观点将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得以清晰的效果,归因于物权行为概念的确立,从而忽略了这种效果事实上乃是 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10〕(P178) 从表面上看,无因性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机理上,与物权的公示之公信力原则似乎是相同或者相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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