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规定:终局判决之前的裁判一并受控诉法院的判断。但是,不得声明不服的裁判及得以抗告声明不服的裁判,不在此限。[28] 第二,终局判决具有预执行 重新行使某些应该在第一审行使的诉讼权利,这里又融合了事后审的理念。反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在上诉审的诉讼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围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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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但是,它对当事人无法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无法提出抗诉的程序性事项,真的能做到全面 的结论一样,程序性裁决也不能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该程序性裁定不服,作为申请者的被告人与作为答辩方的检察官,都应有继续提出救济申请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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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当事人的追加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的当事人的,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以此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执行、无权自行纠错,其与诉讼程序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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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实际上也起到了维持上诉制度功能正常发挥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有其例外的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均提起上诉 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的充分享有和行使,而诉讼权利缺乏充分、有效的保障又会进而危及实体性权益的保护。[13]决定是法院针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程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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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浪费。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补救措施。主要表现在: (一)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在此情况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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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仅就审判的实体正义本身而言,审级越多显然会越有利于寻求正确裁判。但是,上诉审的纠错功能一般只限于针对上级法院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发现的错误,而 种模式:一是法院启动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如果对生效裁判不服,只能向法院提出抗诉或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再审。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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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 是对三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只要认为确有错误,都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但是,由于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各自不同的特点及不同程序的运用,在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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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更多的是考虑了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原则。但是,随着案件的剧增,这种以既简单、又快捷,既便利又低廉的诉讼程序,来代替既繁琐, 应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这样设计审级制度的理由是,当事人不服其判决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如果是常规性案件,上诉法院基本上可以保证其质量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若是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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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 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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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雇员委员组成。[11]每个处又分为若干个科,每个科设调解室和判决室。 对于劳资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社会庭,对 司法实践中,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飞速增长,不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合议庭来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是,该劳动争议合议庭仍属于民事审判庭的内部机构,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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