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律规范。 1988年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 款的解释表述为:挪用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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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诈骗犯罪活动中难分主次时,定性也会发生无法解决的困难,而即使有主次之分的,犯罪数额的归属,也同样成问题。笔者认为,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 的职务犯罪,不会存在争议: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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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诈骗犯罪活动中难分主次时,定性也会发生无法解决的困难,而即使有主次之分的,犯罪数额的归属,也同样成问题。笔者认为,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 的职务犯罪,不会存在争议: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肖中华 作者单位: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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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或其他量刑标准均规定为数额的标准,极易产生使人误认为该数额标准为两罪绝对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弊端。事实上,以前和现在也确实有不少人错误地 他人持有的财物罪、侵占委托物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贪污罪),由于它们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依次加重,因此,其法定刑也应当依次加重。其中,业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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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条文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相关总则条文的规定。比如,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没有盗窃数额的限制。按相关司法解释,一年内 罪的罪质范围,进而完全符合了贪污罪的主客观事实特征,因而应当认定贪污罪。否则,仅仅囿于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作一般判断,则势必产生因为定性不当导致罚不当罪,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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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学者也就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为性质专门进行了阐述分析,对于司法 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财物的主客观事实特征,应当依据不同的身份,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论处。[⑧]第三种观点认为,盗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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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受贿行为如何认定并未作相应的规定,使得刑法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出现了漏洞,尤其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数额起点一般情况下是5000元,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起点要比贪污罪高得多,这又是导致相同行为、相同数额的侵吞行为由于罪名不同而量刑殊异,而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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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共财物。具体犯罪手段包括私填空白单据、虚假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非法占有多报部分公款等。 (四)方法之四:其他手段 根据刑法第287条 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无论该单位的财务性质如何,均应以贪污罪论处。 四、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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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人员实际占有的共同财物数额在私分的总数额中所占比例较小,如仅对私分单位财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假借集体名义进行私分,则应认定为贪污。 (四)非法占有决定程序的界定途径 非法占有的实现方式有集体和个人两种途径。私分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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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在分不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的职权行为孰为主次的情况下,应认定两个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之共同犯罪,此种定罪对于公司、企业人员是对号入座, (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1页。 [18] 当然,事实上贪污罪比盗窃罪在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上要高得多,以致完全背离了我们自古以来从严治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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