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改革方面,近代人士主要在审判方式、审判程序、审判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探讨。包世臣提出要改革审判制度,主张司法审判活动要利农而不要妨碍农事;为减少扰民,提高办案效率,他认为地方官应下乡办案;从恤民慎刑出发,他反对刑讯逼供,要求断狱“必之参验而不诬”,[45]以免产生冤错案。作为洪秀全司法改革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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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件者,处死。”“甲不成副者,杖五十七,徒一年。弓箭不成副者也要杖五十七。”“私造军器者,处以死刑。”元朝在严禁人民持有军器的同时,也注意约束军队扰民行为,防止激发人民反抗。建元前军队出征时允许掳掠人口与财物,建元后则频繁下令严禁军人纵畜犯桑枣禾稼。不准镇守军人自进入民屋勒索酒食,犯者罪及主将。元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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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越好,也不认为诉讼越多表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强。而在我国历史上的各种司法制度的设计,基本上是沿着“息讼”思想发展的。英国法学界也有“法繁扰民”的观点。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泰勒教授(他本人也是法官)曾于1996年在北京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法学研讨会上发表论文,他的结论是:公司法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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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统治者必然如同前代一样采行保甲制,并予发展。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在州县之下再设正式官僚机构、委派正式官吏所带来的统治成本的巨增,另一方面又可博得不扰民、“无为而治”的美名。而本乡本土的保甲人员熟知当地情况,保甲制所设计的民人相互间共同担保、连带负责的机制,使官府可通过对保甲人员的督责达到对基层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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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这种心态的反映。所以,积极地说是“守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忙”,消极地讲是“人犯王法身无主,见官三分灾”。[15]事实上,在帝国官方看来,官员不下乡不扰民,便是善政;而乡民终身不到衙门,则是良民。但是,所谓“见官莫在前,做客莫在后”、“官事莫出头”和“官打门前过,天灾必有祸”[16]等谚语,反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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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今后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需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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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今后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需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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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法和作风”〔12〕。1951年在制定《法院组织暂行条例》时提出,“不但要彻底打碎过去国民党政府反人民的官僚机构,而且要废除它所遗留的烦琐、迟滞和扰民害民的诉讼程序”?〔13〕。曾经采纳过的具体办法有以下一些:不收诉讼费,手续简便;公开审判;旁听发言;人民陪审员;巡回审判;就地调查、就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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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多年前,中国有识之士就已经从全球竞争的视角去思考公司法的效用。1893年,大清国的一位重臣薛福成写道:“数十年来,通商之局大开,地球万国不啻并为一家。而各国于振兴商务之道,无不精心研究。其纠合公司之法,意在使人人各遂其私求;人人之私利既遂,而通国之公利寓焉。” 如果认同“纠合公司之法”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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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部议处。“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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