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判决房屋使用权时还是有些问题要 (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是指实际已经取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对于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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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B中赠与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双方的 单纯的赠与,而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行为。并不是一方单纯的受赠行为。 首先,协议双方是离婚的直接当事人,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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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立法者又在同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限制性法条的存在是 如何,责任如何承担,在立法上和理论研究上尚未形成一个法律规则,因而需要借用条件未成就的规则予以处理,这种借用便是表见拟制。不过,黄茂荣先生认为,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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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都作了这方面的规定。不过相关立法对自己代理的赠与合同并未予以一概禁止,而是予以必要的弹性,肯认例外情况。[8]尤其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 赠与。非死亡原因的赠与也称生前赠与,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通常简称为赠与;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为条件、在时赠与人死亡后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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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都作了这方面的规定。不过相关立法对自己代理的赠与合同并未予以一概禁止,而是予以必要的弹性,肯认例外情况。[8]尤其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 赠与。非死亡原因的赠与也称生前赠与,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通常简称为赠与;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为条件、在时赠与人死亡后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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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影响。附条件赠与中所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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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解除。诚然,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是否应属于双务合同以及赠与合同因所附义务未履行而终止是否属于合同的解除,法国合同理论界对此尚有争论,但法国民法典的这 仅以相对方未按期支付年金而请求返还原本或重新占有其出让的土地。亦即在以设定终身年金为条件的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得以另一方过期未支付有关年金的款项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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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定的期限或特定条件的具备。从期权的授予到行权存在两个合同,即期权授予合同与股票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经理人员在 赠与,收回股票期权。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的民事权利,即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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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法官重申了这一点∶“我虽然赞成在海伊?特利斯娅中所宣布的原则,但有一点是重要的,即不应把它扩展得太远,免得造成危害。这条原则不是制造 法律效力。①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生效以公证为条件,但却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1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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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表示”我们五当事人必须履行。那末潘牟的信不是“全部放弃潘玉良遗产继承权”的“赠与表示”,而是潘玉良遗作“有条件的部分赠与表示”在法律上则是毋容置疑的 和处分权吗?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第三款“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我们五当事人也完全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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