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设专章规定。2.在总则部分及其说明中,第一,明确提出了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保护物权这样五个基本原则;[4]第二,未 居住权制度予以解决的情况。[27]因此,有必要肯定居住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王稿中所设计、规定的“空间利用权”一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且能自成体系,[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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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在有形物上,就是因为占有事实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公示物权最有效的手段;现代物权法之所以认为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也是因为证券本身(权利载体)可以被占有公示 登记簿或证书具有公信力。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公示手段的公信力,只是为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的一种权利正确性推定制度,作为一种推定即意味着不等于绝对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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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佃租、地租或履行其他代偿的义务,但同时享有使用、收益其土地之权利。再看信托制度,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 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信托人或 信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草案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第8条中规定了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保护物权,效力优先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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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物权法的基本构思和物权法本身功能的发挥。对此,笔者以为物权法定,必须有四个方面: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法定。(注: 必然结果,导致处分上的债权性。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本质,必须在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赋予明确的物权的效力。 最后,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法定。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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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建立的物权,在客观上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记的物权为 该理论就已经在实际上退出了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3.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在动产物权的范围内,因未建立国家统一的公示制度,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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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渊源,人们称这些契约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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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为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法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主观状态“。 在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在以下处境适用:原属A财产现被B占有( 能予以适用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不协调不在于它“弱化了物权公示的效力,弱化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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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撤销制度。 本章第1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只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一个原因,不够全面。应该在物权法中对 页。 [11]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61页。 [12]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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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物权变动不必公示而生效。但是如果没有公示行为,在法律上又会产生使交易制度混乱,无法保护第三人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法理和国际习惯, 的方式,即在物权变动中要考虑到当事人对物权的意思是什么,从而通过物权的意思来满足正常的物权交易秩序。从法律上说,物权意思要和物权公示相结合,通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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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各项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但我国至今尚未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少规范, 、警示效力、监管效力。这一看法较全面地概括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但在物权法上,最重要的两项功能是物权公示效力和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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