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8条中有不少问题需要深人分析研究。例如,为何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该规定的意义何在?应当怎样 了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外,这种理解还会破坏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使登记和交付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最终损害物权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最后,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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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等弊端,一直是物权行为理论反对论者所鞭挞和讨伐的对象。鉴于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已足以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因此,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抛弃其 仅通过善意取得或公示公信制度即可圆满的解决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 (一)我国学者对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关系的认识 围绕着物权法的制定,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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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所有权) ,不具有公示的机能,并且认为,没有被公示的事物作为对抗要件来考虑是矛盾的。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第261页 [3] 转引自王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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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信的状态的危险。这种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系统信任在物权法中就表现为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 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个重大优势就在于其强大的解释力,它从逻辑上支持和解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其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支撑和解释也远非善意取得制度所能比拟。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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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法律规定,即在明揭物权法定原则。不过,考虑到物权法定原则的负面价值,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尽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具有公示方法的物权纳入其中,尽可能减少对物权 权利不符,但对于信赖此表征的人也不生任何影响,此即德、瑞抵押权公信原则。按照德国民法,不仅抵押权而且就是流通性抵押权中的债权如果在登记簿册上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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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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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期。 [9] 肖梅:《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中国私法网。 [10] 孙宪忠: 《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式,第167页。 物权行为理论(下)》,中国私法网。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267、269页。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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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而获得,公示的外观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这也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赋予公示以绝对的信赖保护力来保证交易能安全、顺利地进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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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我国物权法当然应该采纳这些制度。 综上可知,公示公信原则在理论上似乎完善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8 [6]杨建东,物权公示制度初探[M],(摘自法学研究) [7]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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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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