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几种:①行为人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和基本道德准则。目前,少数公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在经济往来中为人 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必须主动、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家庭人员生产、生活的详细情况,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执行力度,否则,可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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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可以请求第三人交付或转移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商标权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其他财产权。具体如金钱、股份、证券、保险金 货物、写字间设备、首饰、绘画或所有权(如是信托受益人)等[8](P115-116)。财产保全的功能虽然被界定是保障金钱债权的实现但不能为了实现此功能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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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犯罪分子来说,问题尤为突出。如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便其对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亦因缺乏另一方当事人而无法通过诉讼程序来 是一种执行保全措施,④法院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样,被告人主动将个人财产交付审判的行为应认定为财产刑意义的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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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利益。{3}4本文所涉及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等。 社会利益也被称作社会公共利益,其 抑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与个人、权力与权利之间对应关系的变化。如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或基本丧失,国家代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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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合体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或财团所有权,与此相似,夫妻与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通常也被认为是对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享有的所有权;在承认典权为用益物权之一 被分解为或者说被视为数物(如建筑物之区分所有权、土地通过登记的观念区分等);客观上或物理上独立的数物,法律观念上也可视为一物,而在其上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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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取向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 ,占有改定的情形下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占有改定这种观念交付方式的价值。如,不能借此否认其在让与担保制度中的合理性,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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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让时,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并不影响其对转转让物所有权的取得。很显然,“以手护手”观念的具体运用,因并不区分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亦或恶意,与近现代 受让的规定,学者多持否定态度。王利明先生认为,“记名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属于特定的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6]尹田先生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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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第38页。〖ZW)〗〖HT〗谢在全先生则言:所谓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情形,前者乃动产物权之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之直接管 上的物权状况。?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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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认为依占有改定而交付时亦可取得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理由在于:1.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来 时,何者利益优先,难以抉择。笔者主张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不能成立善意取得,但并不否认占有改定这种观念交付方式的价值,更不能借此否认让与担保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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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合体”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或“财团所有权”,与此相似,夫妻与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通常也被认为是对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享有的所有权;在承认典权为用益物权 为或者说被视为数物(如建筑物之区分所有权、土地通过登记的观念区分等);客观上或物理上独立的数物,法律观念上也可视为一物,而在其上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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