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能性尚无法预见,就不宜以危险分配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过失责任。 第二,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必须是被社会所允许的危险的范围之内。即该类活动虽具有巨大的危险性, ,第265页。)。 1966年6月14日的判例是:某私营铁路站的乘务员, 深夜从到站的电车上让醉酒、昏睡的乘客起来、下车,但没有在以后进行监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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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数量,同比下降幅度更分别高达50%、70%以上。相应地,因 的行为自由,反对非法强制,根据公正原则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刑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者的最后手段。(23)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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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不是以信赖原则去认定驾驶人之过失责任,而是认定乘务员之责任。该判例是:某私营铁路站的乘务员,深夜从到站的电车上让醉酒、昏睡的客人下车, ,即要成立业务过失犯罪,还必须要求反复继续进行的行为对社会生活有较大的危险性。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并不是社会上的一切业务活动都可以构成业务过失犯罪。事实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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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一般预防也在持续抬头。 2007年提高酒后驾驶罪、醉酒驾驶罪的刑罚,就正是试图通过刑罚的威吓力来抑制违法行为;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汽车驾驶过失致 危险。在其意图与效果上,共谋罪究竟是处罚行为的危险性,还是处罚行为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危险性,仍有必要谨慎辨别。 近期的犯罪化,也招致了保护法益的稀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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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刑事古典学派主张报应刑论,重视行为的客观危害,贯彻的是客观责任,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不大,强调的是一般预防。而刑事实证学派主张目的 的犯罪(比如盗窃)、造成事故发生危险的犯罪(比如醉酒驾驶)以及贿赂犯罪等。(3)降低轻犯罪的犯罪成立标准,即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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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关于两者责任程度上的差异,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过失不是故意的减轻形式,而是与故意不同的概念。与对应的故意犯罪对比,过失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与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无一例外地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仔细分析,这几起典型的醉酒驾驶案在罪过上不无分歧,行为人究竟是放任这种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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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差,[2]后来产生了从人的心理角度、社会角度评估危险性的尝试。从心理角度评估危险的根据是心理异常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大,而心理健康者实施犯罪 分;有些问题=1分;严重问题=2分 J1现在喝酒频率 J2最近6个月喝醉酒的情况 J3通常酗酒频率 J4与处方药品一起使用酒精 否=0分;是=2分 J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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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驾驶车辆,行为人一般都会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以及驾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过失犯罪,这无异于结果责任 ,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其车尾被从后面同方向驶来由S醉酒驾驶的小客车的车头碰撞,造成司机S及小客车上的另三名乘客严重受伤,四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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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窄的不满意。例如:吸毒成瘾者、醉酒驾驶者等均具有与精神错乱者相同的危险性,但显然他们不属于精神错乱者。1975年英国内政部与健康安全局提出用反 认定的客观过程可描述为基于行为人生平历程中所实施的伤害或损害行为的危险性发现过程。在克罗斯诉哈雷斯(Cross v. Harris)一案中,美国联邦上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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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当属抽象危险犯,因为其犯罪性体现在行为自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定罪无需事实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也不必证明具体危险[8]。对于这种抽象危险犯规定如此严厉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了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提高了罚款数额,最高可达2000元。如该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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