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可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 中的错误制度,我国民法没有该规定,而是将其纳入重大误解,作为可变更与可撤销的合同加以处理。 [⑥] []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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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也无需任何人去主张其无效。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不同,尽管存在着撤销的事由,但行为成立时法效力就产生了,并且只要有撤销权的 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化。[28]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是这样分配的,原告在诉状中只需主张要约、承诺、约因及违约,如果还要求其他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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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也无需任何人去主张其无效。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不同,尽管存在着撤销的事由,但行为成立时法效力就产生了,并且只要有撤销权的 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化。 [28]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是这样分配的,原告在诉状中只需主张要约、承诺、约因及违约,如果还要求其他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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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捉假之意,当消费者购买了假商品,即意味着实现了悬赏广告中所提出的条件,也即对对方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则悬赏者应按承诺兑现。我认为,说假一罚十的承诺 ,即悬赏的报酬只有一份,而不是不特定的份额。在悬赏广告没有撤销的情况下,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的,其处理的规则是:第一,有数人完成悬赏约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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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可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 中的“错误”制度,我国民法没有该规定,而是将其纳入重大误解,作为可变更与可撤销的合同加以处理。[⑥][]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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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是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规定。由于我国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 是目的「10」。如《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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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 的建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调整商品流转关系作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深入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规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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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中的要约承诺须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者行为表明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上规定的情谊合同之情形,对此可能存在施惠者表明 意思;然而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就不再具有此种任意撤销权,通过公证,赠与人就表明其具有了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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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的情况下,会导致房子大量贬值。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开发商可以原物返还房款,但是返还房屋该开发商时,对开发商损害挺大。原物返还 典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上看,凡是涉及到人身权利的法律行为,都具有不可强制的特点。因为人权至上,当事人自己可以按照意思表示来处理自己身体权利,比如以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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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对此作出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实际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本来也有,但在1998年9 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也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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