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免大打折扣。 四、结语 动产占有的推定效力并非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而是更多地涉及占有人权利的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与不动产登记广泛的推定效力相比,动产占有的 推定制度更是一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领域的私法制度,单一领域的思考该问题,不免会使适用该制度的结果显失公正。所以在这一领域也需要我国的民法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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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承认善意无过失的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具有清偿效力。 最先在立法上确立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制度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240 使用商号或为营业让与之公告时,其营业之受让人;七是未登记之不动产所有人以外之人,为保存登记或占有该不动产时,第三人因侵权行为使该不动产毁损或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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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在不动产领域,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和健全,任何人已经无法在不动产领域内提出自己不知或者不应知交易 各有千秋、各取所需。但笔者认为,所谓的实用主义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不考虑实用的。与其说抽象思维是德意志民族的思维偏好,还不如说抽象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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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相类似的制度,因而立法硬性规定后能否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同是一个问题。 4.从德国的立法实践上来看,德国民法废止了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只承认 物权法研究》 第479页 法律出版社2003版 [2]汪平义 《对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41页 《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3]申卫星 《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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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所有权,起草人居然忘记了本法第23条已经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把实现同样政策目的的两个制度弄混淆了。原文规定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发生善意取得 有效的买卖合同当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还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吗?起草人显然未弄懂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正是针对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而强行使善意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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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权利的有无展开论争,但客观来讲,因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因此只有不动产的登记,方才具有所有权归属的推定效力。纵观本案,不论原告还是被告,均未 房屋以占有保护。理由有二:其一,从占有保护制度的立法主旨来看,《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占有的保护,防止私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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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是登记,但不能说物权公示的方式就仅有交付(占有)和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公示的方法绝非学者和传统立法所 ; feasiblity 注释:[1]贲寒。 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J ]. 中国法学,2003 (2) : 41. [2]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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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学上讲,尤其是从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上讲,“管理”应当被理解为系指通过依法或者依授权得以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提供协调、组织、利益分配等服务 10)。 但是,在城市私房拆迁中,是否存在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必要性,值得思考。我们首先看一下现行的立法如何界定城市私房拆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作者收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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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在不动产领域,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和健全,任何人已经无法在不动产领域内提出自己不知或者不应知交易 、各取所需。但笔者认为,所谓的“实用主义”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不考虑“实用”的。与其说抽象思维是德意志民族的思维偏好,还不如说抽象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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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效力,不仅要采取一种体系化取向的民法学思考,(注:所谓“体系化取向的民法学思考”,是指将实现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作为研究者进行民法学研究时所持守 可经由任意性规范来体现。因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除了要有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存在登记行为。就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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