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在案例指导出台之前,酒后驾车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即在交通肇事罪的框架下解释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鲜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往往不1再考虑刑法典,而是直接寻找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刑法的适用完全变成了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从该种意义来讲,刑法典已被架空、被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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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案件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应以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为原则,以认定为故意(含间接故意)为例外。换言之,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常态,只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系法条竞合,应适用特殊法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基于对司法效应的考量,对醉酒驾车肇事之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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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因交通肇事罪中某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欠缺而不构成该罪,则应考虑过失致人 理论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结论;在其判断结论中,作者根据这些在其看来属于案件判决之锁钥的情节,对《刑法》第133条的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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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仍做法不一。在此,笔者结合本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案件肇事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定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求在司法 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8]。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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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存在,也就是要疑罪从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是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所以只能定交通肇事罪的思维定势,才能成功走出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面临的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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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有期徒刑。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 项罪名。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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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途径,但由此引发的司法实务的混乱却有损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更需警惕的是,这种理解上的分歧会给司法者为追求其所谓案件的社会效果而滥用危害公共 侵害而是规范违反。同理,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本质在于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反,而不在于交通肇事的后果,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即便只是撞死一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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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33号法释确定了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化入罪门槛并以3年以下以及3年以上7年以下两档确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基本标准 清晰合理的入罪与量刑标准对于刑事手段在社会治理与法益保护中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较多地关照了道路交通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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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既然例十一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就没有理由将其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例九至例十一 更有利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7]详细理由参见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J],《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第105页以下。 [18]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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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显然这个后果在量刑时是要予以考虑的。而且,如果危害后果达到交通肇事罪的人罪标准时,就有可能认定为更重的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了。 6.车辆 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定交通肇事罪的,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为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权威和法律体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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